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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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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條
第 七 節 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83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之計算,由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之。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在學之認定,準用第七十二條規定。
第 82 條
第 84 條
相關函釋
2005-11-23
勞保 2字第 0940059583 號函
被保險人在花蓮縣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及花蓮縣男子髮藝造型職業工會 加保之年資,得視為同一投保單位之保險年資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