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第 4 條

條文全文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扣減時,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領本法一次金給付者:全數扣減。 二、請領本法年金給付者: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