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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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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 二 章 職業傷害類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6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2012-06-13
勞保 3字第 1010140238 號函
職業工人在家從事本身相關之行業,如其勞務之提供並非為獲取工資或報 酬,不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相關規定
2010-08-06
勞保 3字第 0990079254 號函
勞工於高溫場所工作致身體不適昏倒或死亡,且經醫生認定該事故符合勞 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 6 類第 3 項所稱於酷熱之工作場所導致日射病 等職業病者,勞工得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2008-07-17
勞保 3字第 0970140301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勞工保險局認有必要時,得向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不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或依該表 規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增列之職業病種類之疾病為限
2008-01-28
勞保 3字第 0970140044 號函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得申請相關補助、 津貼,此乃為加強被保險人遭遇職災之生活保障,故其適用對象應為「遭 遇職業災害之勞保被保險人」,若勞工於加保前遭遇職業災害者,則無法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請領相關給付
2007-08-16
廢 勞保 3字第 0960140276 號函
已廢止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應經醫師診斷認定,始得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必要 時,得由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鑑定為職業病者,經增列為職業 病後,始得核發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2005-06-28
勞保 3字第 0940035286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3 條所稱執行職務而 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而同準則第 9 條規定之公差情形,應受同準則 第 18 條規定之限制
2002-07-04
勞保 3字第 0910034305 號函
木工修繕自有房屋發生意外,因非於從事工作時所發生之事故,故無法請 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1996-03-21
(85)台勞保三字第 106717 號
上下班途中遭第三人之加害行為而致之傷害事故是否視為職業災害,視個 案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10.14 (84) 台勞安三字第 137443 號函不予適 用)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