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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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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2-03-14
條文全文
依本法六十三條第一項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有害作業,如附表一。 依本法六十三條第二項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之有害作業,如附表二。 前二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項目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公告之。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22-06-21
勞職授字第 1110202267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醫療機構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結果,應 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應於辦理檢查或追蹤檢查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通報, 並自 111 年 5 月 1 日生效
2022-06-21
勞職授字第 1110202170 號函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3 條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其規範 目的為讓有害作業之勞工,了解其自身健康狀況,並即早發現職業相關疾 病徵兆,強化其自身權益保障,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範目的不同,其檢 查結果尚無參採判讀健康管理分級必要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