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點條號進入單條頁,看條文全文、相關函釋與白話說明。
-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當地主管機關提供金融機構查核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與金融機構對…
- 第 3 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七項所稱必要資料,指下列資料: 一、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 第 4 條當地主管機關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提供前條之必要資料。
- 第 5 條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必要資料時,應檢具事業單位同意書及申請書,並釋明用途…
- 第 6 條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僅得作為金融機構辦理核貸…
- 第 7 條第五條第一項同意書及申請書,當地主管機關應保存五年。 當地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查…
- 第 8 條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第 9 條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應予保密。
- 第 10 條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必要資料之查詢、取得、處理及保管方式等,應建立內部規範…
- 第 11 條本辦法所定必要資料之提供,主管機關得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由銀行法所定經營銀行…
- 第 12 條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及徵信事業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事業單位受有損害者,…
- 第 13 條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