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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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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 第 3 條本基金除滯納金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 第 4 條本基金得運用之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
- 第 5 條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
- 第 6 條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
- 第 7 條本基金存放國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全世界資產或資…
- 第 8 條本基金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三個月內,…
- 第 9 條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法請領退休金時,依前條規定分配之累計金額低於依存儲期間…
- 第 10 條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積存金額及依第八條計算分配之金額,應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予以…
- 第 11 條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
- 第 12 條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
- 第 13 條勞保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宜,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 14 條勞保局應將勞工退休金之收支及其積存金額,按月送基金運用局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基金…
- 第 15 條基金運用局對本基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 16 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