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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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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第 五 章 仲裁程序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 25 條
最新修正:
2014-05-09
條文全文
前條所需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二、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擔。 三、合意申請仲裁者,由雙方共同負擔。
第 24 條
第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