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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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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第 二 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5
條文全文
代理酬金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扶助金額為限。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返還第一項代理酬金扶助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返還期限或分期攤繳。
第 13 條
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