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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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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23 條
第 四 章 附則
條文內容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十二條附表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相關函釋
2013-12-23 勞安 3字第 1020146801 號公告
依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3 條規定,指定「危險物與有害 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2 款之危害物質及其適用日期
2011-01-07 勞安 3字第 0990146707 號公告
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2 款所定符合國家標準 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 1089 種(含其混合物),並自 100 年 1 月 7 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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