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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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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 二 章 標示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18-11-09
條文全文
第五條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