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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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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14-12-31
條文全文
第四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雇主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
第 5 條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