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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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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相關函釋
2001-03-22
(90)台勞安二字第 0009499 號
有關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設備之定期檢查
1998-03-07
(87)台勞安二字第 005991 號
有關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前經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合格, 尚未辦理竣工檢查,現擬變更構造者,應申請何種檢查乙案
1997-12-15
(86)台勞檢二字第 052427 號
有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標準,由該標準認可之外國製造廠 (含其 國外之子公司) 製造之危險性設備,經進口方式輸入國內者,應依危險性 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重新檢查
1997-09-30
(86)台勞安二字第 041049 號
有關國外進口之危險性機械申請竣工檢查、使用檢查應附之品管等相關文 件,可否以「品管嚴格之國外知名廠家之自行宣告」即行認定乙案
1997-07-09
廢 (86)台勞檢二字第 029034 號
已廢止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清查檢查,應確實審核其製造日期等證明文件資 料
1996-03-19
(85)臺勞檢二字第 109709 號
有關經清查檢查合格之舊有起重機具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如何辦理檢查一 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