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壓力容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05 條

條文全文

雇主於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檢查機構實施前項竣工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