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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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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條
第 二 節 壓力容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05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雇主於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檢查機構實施前項竣工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第 104 條
第 10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