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第 157 條
第 四 節 高壓氣體容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57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高壓氣體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第 156 條
第 157-1 條
相關函釋
2001-03-22
(90)台勞安二字第 0008941 號
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期限,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2000-02-29
(89)台勞安二字第 0005585 號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稱「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 事項」乙案
2000-02-14
(89)台勞安二字第 0004846 號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十一條等所稱「其他必要 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之必要檢查項目」,第 一百五十七條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之必 要檢查項目」疑義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