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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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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
第 四 節 高壓氣體容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59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高壓氣體容器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第 158 條
第 160 條
相關函釋
2001-04-03
(90)台勞安二字第 0013417 號
有關高壓氣體容器固定於槽車者之檢查合格證換發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