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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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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一 節 固定式起重機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第 20 條
第 22 條
相關函釋
2003-10-02
勞安二字第 0920052202 號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已逾使用有效期限一年以上,未依規定向檢查機構報備 者,是否得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