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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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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第 二 節 移動式起重機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23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四),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使用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附表十五)。 三、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第 22 條
第 24 條
相關函釋
1998-09-23
廢 (87)台勞檢二字第 041051 號
已廢止
三○企業社所詢起重機專用停車場,無法取得設立許可或登記證件,能否 辦理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一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