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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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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條
第 六 節 吊籠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65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吊籠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將該吊籠移於易檢查之位置,並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第 64 條
第 6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