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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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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 1 條
第 一 章 總則
條文內容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勞動檢查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相關函釋
2001-03-22 (90)台勞安二字第 0009499 號
有關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設備之定期檢查
2000-02-29 (89)台勞安二字第 0005585 號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稱「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 事項」乙案
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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