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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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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條文內容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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