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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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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第 四 節 強度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19-11-11
條文全文
吊籠之工作台應依下列規定: 一、底板材不得有間隙,且確實固定於框架。 二、周圍依下列規定設置圍柵或扶手: (一)堅固之構造,並確實與底框結合。 (二)所用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缺陷。 (三)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 三、設置扶手時,應於周圍置有中欄杆及高度在十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椅式吊籠不適用。
第 19 條
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