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節 電氣部分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7 條

條文全文

吊籠之控制裝置、制動器、警報裝置及開關器之操作部分,應置於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應於易見處標示控制吊籠之動作種類、動作方向、電路之開閉狀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