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 39 條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9 條
第 四 節 電氣部分
條文內容
吊籠應具有漏電時能自動遮斷電源之裝置。但吊籠使用電壓在二十四伏特以下,且人員無感電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 第 38 條
第 40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