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 5 條

條文全文

申請補助案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審查,審查通過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補助標準補助,並得送中央主管機關視情形再予補助。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