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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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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 三 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6
條文全文
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民間團體上工,由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按月發給上工津貼,且每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金額。 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地上工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補助其進用前項人員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
第 10 條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2025-08-28
勞動發綜字第 1140513438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 定就業辦法」所定提升勞工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等相關業務,並自即日 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