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4 條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得將前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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