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11 條

條文全文

雇主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