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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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及業務,得按年研提實施…
- 第 3 條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三…
- 第 4 條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依核定之實施計畫辦理;其計畫內容有變更者,應事前…
- 第 5 條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時,不得規避、妨礙…
- 第 6 條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
- 第 7 條地方主管機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
- 第 8 條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開表揚或獎勵。
- 第 9 條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中央主…
- 第 10 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1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2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