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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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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第 二 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4-08-01
條文全文
聘僱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第 15 條
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