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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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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第 二 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4 條
最新修正:
2024-08-01
條文全文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華民國律師。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第 23 條
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