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 33 條
第 二 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24-08-01
條文全文
外國人受聘僱於獸醫師之執業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從事獸醫師工作,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獸醫師證書。
第 32 條
第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