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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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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訴訟補助…
- 第 3 條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因保險年資不足、雇主未依法為…
- 第 4 條申請訴訟補助之勞工,其所涉及大量解僱之爭議,應先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調或調解…
- 第 5 條申請訴訟補助案件,顯無理由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 第 6 條因同一大量解僱事件申請訴訟補助之勞工,應共同提出,以一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
- 第 7 條申請訴訟補助,至遲應於第八條所定各該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為之。
- 第 8 條訴訟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二、共同申請…
- 第 9 條申請訴訟補助,應檢具申請書、相關收據與證明文件、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紀錄影本及下列…
- 第 10 條必要生活費用補助標準,以核定補助時就業保險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補助期間…
- 第 11 條依第九條申請補助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 第 1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 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
- 第 13 條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第 13-1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補助業務,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第 14 條訴訟補助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之申請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5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