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第 4 條
命令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5-11-20
條文全文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三。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