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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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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17-09-30
條文全文
機械、設備或器具因本體太小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不能標示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標示。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