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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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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命令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17-09-30
條文全文
以詐欺、虛偽不實或不當方式取得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按情節輕重公告註銷或撤銷其標示或標章;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