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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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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條文內容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非依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之規定,不得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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