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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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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命令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17-09-30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型式驗證合格者,製造者或輸入者應於各該產品本體及相關說明書件,載明其產品名稱、申報者或報驗義務人之名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等聯絡資訊。 前項資訊不能標示於產品之本體者,應標示於其包裝、標貼、掛牌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處。
第 7 條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