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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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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2-08-10
條文全文
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 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