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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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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5-07-17
條文全文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11-11-10
職業字第 1000053837 號函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18 條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 2 條,勞工加保於職業工會者,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 為失業勞工,就業服務中心依個案事實認定其失業狀態是否屬實以計算失 業週期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