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5 條

條文全文

領取第二十二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