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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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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第 一 節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34 條
最新修正:
2025-07-17
條文全文
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第 33 條
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