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節 協助受影響勞工就業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52-4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穩定就業協助。 二、重返職場協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