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附則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57 條

條文全文

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額度中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