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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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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 二 章 僱用安定措施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5-07-17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應公告啟動時機、辦理期間、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期間、適用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辦理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但中央主管機關於評估無辦理必要時,得於前項辦理期間屆滿前,公告終止。
第 5-2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26-01-28
勞動發就字第 1150500974 號公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公告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 基金會」辦理 115 至 116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快速發證職類學術 科測試有關工作
2025-08-13
勞動發就字第 1140512954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 、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 114 年 8 月 1 日 生效
2025-03-24
廢 勞動發就字第 1140503775 號公告
已廢止
勞動部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 、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 114 年 3 月 24 日 生效
2024-06-27
勞動發就字第 1130508485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 、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等相關事項,並自 113 年 6 月 27 日生效
2023-12-27
勞動發就字第 1120519650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 、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 112 年 12 月 27 日 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