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命令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點條號進入單條頁,看條文全文、相關函釋與白話說明。
命令
|
共 7 條
|
最新修正:
2010-09-10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失業狀況符合下列情形時,得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最長發給九個月: 一、…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時,其實施期間為六個月。 前項實施期間屆滿…
第 4 條
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後,申請人不得繼續請領延長失業給付。 符合請領延長失業給…
第 5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延長失業給付: 一、於第二條第一項之公告實施前,…
第 6 條
申請人請領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