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
第 15 條
命令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最新修正:
2024-06-18
條文全文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4 條
相關函釋
2000-12-08
(89)台勞職外字第 0222904 號
有關函詢「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實施計畫」案所聘僱二十五名之查察人 員中,有三名取得居留證之查察人員是否可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免申請工作許可疑義
1999-09-07
(88)台勞職外字第 0903582 號函
申請聘僱馬來西亞籍外國人從事佛學翻譯疑義
1997-12-26
(86)台勞職外字第 052435 號函
為進行海底輸氣管線外部防蝕及混凝土包覆工程,承包商計畫將整套包覆 設備及管理、操作人員移至我國施工,工期約半年,有關該等外國人員來 華短期工作,應如何申辦
1996-12-21
(85)台勞職外字第 148238 號函
雇主欲自他國聘請飼養鴕鳥技術人員來華工作,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
1992-10-19
(81)台勞職業字第 36165 號函
關於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 民國境內工作,其工作定義係單指有償性質或兼指無償性質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