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如下: 一、廣告費。 二、命題費。 三、閱卷或評審費。 四、場地費。 五、行政事務費。 六、印刷、文具及紙張費。 七、郵寄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