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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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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4-01-17
條文全文
雇主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2003-12-26
勞動 3字第 0920071983 號函
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 10、11 條,當 事人提出申覆,各單位可於自訂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中規定辦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