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
第 10 條
第 四 章 會計憑證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11-04-29
條文全文
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執行法令或工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定。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