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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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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1-04-29
條文全文
工會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年終結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第一項所稱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第 3 條
第 5 條